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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不寐:关于同性恋问题的一封回信

关键词同性恋    基督教                                          

关于同性恋问题的一封回信

任不寐


小Z弟兄:


您的来信在我的信箱里“搁置”了很久一段时间了。我并非不了解“同性恋”这个话题的敏感性,但使我推迟这么久回复你,真正的原因则是我开学这段时间穷于应付各样突如其来的功课。今天是一个难得的周末,使我能找到这平静的时光给您回信。另外的原因您当然能理解,这样的话题放在祷告中会找到更大的发言的信心。

首先我注意到了孙海英弟兄和吕丽萍姐妹这对夫妻在这个问题上的相关言论,以及这些言论引起的一些争议。我也看到了雁子姐妹和王怡弟兄等在这个问题上对他们的关注、辩护和声援。孙海英们在这个问题上坚守了一个基督徒在信仰上的原则立场,这无疑是值得尊重的。这也再度提示教会,以任何政治立场论定重生与否,在任何一方都是一个假问题。“凯撒家里”同样有我们的弟兄姐妹。

然而问题似乎并不仅仅这样简单。谈到这个话题,我们无法绕开李银河给当代汉语神学带来的尴尬处境。首先,我们必须明白,从圣经上说,同性恋无疑是一种罪。其次,从人权和自由主义思想方面来说,个人身体处分权无疑是一项基本人权和个人自由。李银河在我这里赢得的尊重一点也不比孙海英更少,原因就在于,她并非鼓励同性恋的发展,而是从基本人权、少数人的权利以及人道主义立场为同性恋者言。那么对于一位已经归正的信徒来说,我该如何调整这种内在的思想冲突?

坦率地说,我认为,如果信仰不包含——而不是全盘否定——李银河的思想过程,这样的信仰是伪善的,而且也不是圣经所启示的基本真理。中国的问题是,一个远远没有经过李银河阶段的社会,却把圣经中的个别律法原则或教条上升到福音之上,结果使教会不是成为福音的见证者,而成为儒家吃人伦理的辩护士。换言之,如果教会不经过“人权阶段”,我们看见的只能是伪君子和法利赛人,而我们都记得,在那个著名的清晨,耶稣怎样站在被拿的行淫的妇人的面前。

让我们再度进入那个现场。这个现场有两个基本原则是非常值得重申的。第一,这世界是由罪人组成的,没有一个罪人有资格论定另外一个罪人比自己更有罪。在这个现场,控告者法利赛人不仅一点也不比行淫的妇人更“高尚”,反而更邪恶。对于我们今天的话题来说,同性恋者并不比我们这些罪人更有罪,我这个异性恋者一点也不比他们更圣洁。当然,如果辩护达到“同性恋者更高贵”的程度,也是一种说梦了。在诸多犯罪中,在这罪的世界,罪人单独夸大同性恋或把同性恋拉出来斩首示众,这场景与上面的现场并没有不同。而且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控告不仅同样依仗人多势众的劣性,而且投合着北美政治的主流话语传统。对于布什主义来说,反对同性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一种政治姿态而并非基于信仰的纯正,遗憾的是,中国教会对这一立场缺乏充分的解读。按着圣经,罪有千种万种,就是“普通”的淫乱在北美和中国以及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都泛滥成灾,为什么单独同性恋成为“显学”。这绝对不是一个纯粹的信仰问题,而是一个纯粹的政治问题。

第二、罪仍然是罪,同性恋虽然与其他罪一样是罪,并不因此失去其罪性。但这罪性与所有罪性一样,是基督上十字架的原因和拯救的对象。因这样的缘故,因基督的缘故,没有任何一个(罪)人有资格歧视同性恋者,因为有基督为她而死。十字架上的真理是这样阐述的:“从今以后不要再犯罪了”。神首先是这世界的否定,是这世界之“不”。然而并非只有这女人一人被否定,没有人不在这否定之下。其次,神并不强制世界悔改,祂只是一个“建议者”和“宣告者”。于是这些拥有自由意志的倾听者分为两类,一类因“拣选”的缘故听见并接受了这劝告,另外一类则继续留在原来的位置上。问题是,是否因此在法律或信仰上,第一类人拥有了控诉第二类人的特权?显然,除神以外,没有任何一个人拥有这种裁判权。第一类人在这地上唯一的价值是以自己的重生见证福音,而不是高举律法、特别是张扬其中个别的教条把邻居钉在十字架上。对同性恋的“公诉”在某种意义上,不仅导致人取代神的那种古老的自义,而且进一步扬弃了福音的核心部分:神来找罪人,相信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就被定罪——但绝不是人或人代表神来定罪,而是神定罪。其实还是那个老问题,信仰绝不应该兴起一批控告者,而是兴起一批见证者。但您知道,中国教会因儒家传统的缘故,信仰成为文化控告和道德优越感的“超验根基”。教会的长椅上长跪不起泪流满面的人们在哪里呢?网络怎样的口水与石块一色,蜚短与流长齐飞?

我不想浪费唇舌为自己辩护说,我一点也没有支持同性恋的意思。对李银河的误解已经见证着我们这个民族的理性水平。我对这一点从来不报任何指望。我对为自己辩护没有兴趣。但为了更清楚的阐述我的立场,我想带领您进入另外一个现场。我想无论是毫不留情指控同性恋的弟兄姐妹,还是语重心长为同性恋申辩的文化基督徒或自由主义者,似乎都首先应该进入这样一个现场,在那个现场里,你不再是一个“站着说话不腰痛”的评论家,而是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个现场就是,举例来说,你的弟弟或妹妹是一位同性恋者,在这种情况下,你是否会重新考虑调整你的控诉或辩护呢,包括那种口含天宪般的语调?

对我来说,我首先要做李银河。任何对我妹妹或弟兄的歧视都将是我不能接收的。毫无疑问,那些控告和歧视不仅伪善,而且无良。我的亲人拥有对自己身体完全的处分权,只要他(她)没有强制和伤害任何第三人,这世界没有任何资格限制他们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这就是为什么我首先支持李银河的原因。

当然,仅仅做李银河是不够的。我要回到家中,找我的妹妹或弟弟好好谈谈。我要坦率地告诉他们,根据我的信仰和我的人生态度,我不理解也不赞成他们继续那样做。我要诚实地说:“以后不要再犯罪了”。但是,我有以下几个界限是不能逾越的:第一,我不会认为我比她们在信仰中更圣洁。第二、我不会强制他们按我的意思来,因为信仰是神的意思,不是我的意思。第三、我更不会把他(她)拉到广场,放在群众中央,让所有的罪人暂时放下自己手中的犯罪来声讨他(她)这个罪人,仿佛这世界只有这一件犯罪值得众目睽睽,成为公共舆论的核心。


我知道事情没有我说的这样简单。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更是一个罪人。我没有资格站在神的角度说话。神不按人的道理行事,因为神自有其道理。所以我今天尽可能少引用圣经。我谈的是我个人的生命感受。我也并无责备上面任何观点的意思,我相信他们的道德诚实。我对吕丽萍夫妇的敬意随着我这封信的结尾而进一步上升。愿神使用他们的诚实,并用真理去装备所有诚实地在祂里面度日的人们。“真理是什么呢?”不知道为什么,我从来不敢在释经中鄙视彼拉多,更不用说跳进海里的渔夫们了。



主恩同在!


任不寐
2007年9月28日

(原发真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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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一颗新心   2007-10-10 00:19:43   

任不寐:为什么,以及怎样
http://www.21sz.org/show.aspx?id=6554&cid=17

- 评论人:基督徒   2007-10-05 09:10:45   

作者似乎是一个受后现代主义影响的基督徒。作者的主要错误似乎在于没有认识到真实的人权应在神权之下。在这个错误的观点的基础上,因此就有了“个人身体处分权无疑是一项基本人权和个人自由”和作者这篇文章。要知道,这种所谓的自由仍是罪中的“自由”(事实上是罪的辖治),这种试图超越神权的所谓“人权”正是对神的反判。真正自由是在基督里的自由。保罗把这种自由说的很精炼:活着就是基督,这才是人真的自由。真正的人权是亚当犯罪前的人权,那种人权是在对神完全的服从的基础上的。

认识到这一点,就无法认同作者对李银河的基本观点。李银河的观点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因为她的根本立场和价值观是完全错误的, 与圣经背道而驰的。因此同性恋与杀人罪一样,二者都无法“从基本人权、少数人的权利以及人道主义立场为”犯罪者言。

作者的其他观点都很含糊不清,无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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